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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是不是法律主体)

宋体;">一、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就是说此二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不同的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三、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征收管理规定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

其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再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最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企业也需要纳税,但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缴纳对应的个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那就要看合伙企业是什么样的性质。以上便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文庄律师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是不是法律主体)-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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