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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一、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以及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

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专属管辖吗

  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排除专属管辖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三、

仲裁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存在着以下三类约定不明的情形:

  1.是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

  2.是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如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3.是约定了仲裁地而未约定仲裁机构。一种是约定了较为明确的仲裁地。另一种是仅概括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管辖。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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