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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下: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图1

  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程序如下: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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