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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条件有什么(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构)

一、

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条件有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条件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

监外执行时间算不算刑期

  监外执行的时间是会被算在刑期内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三、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条件有什么(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构)-图1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3.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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