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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导致租期不明,守约方要求解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租场地,口头约定租金后却办游乐场

因其他方面意见不同致签约失败

南宁市的力先生一直经营游乐场的生意,其看中刚开发建设好的某商业广场的一片空地,准备做室外游乐场使用。2018年8月12日,力先生与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协商租赁场地的事宜。在协商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按照力先生经营的游乐场每天的营业额的30%收取,力先生向公司交纳了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15000元。此后他便开始采购游乐场所需的儿童碰碰车、儿童小摩托车、儿童充气蹦床、儿童小火车等设施,共花费了12万多元。

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图1

2018年8月18日,力先生的室外游乐场开始营业,因下雨及人流量等众多原因,在8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力先生仅营业了10天。在此期间,力先生与公司方面一直在协商签租赁合同的事宜,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约定有不同的意见,未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11月6日,公司向力先生发出函件要求其将游乐设施搬离。力先生收到公司的函件后,表示不同意撤场。11月26日,公司再次向力先生发出《复函》,要求力先生在11月30日前搬离游乐设施。最终力先生在12月3日将游乐设施搬离。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12月14日、17日分两次将力先生的营业收入(扣除30%后)及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15000元退还给力先生。

解约方被要求赔偿20余万

力先生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已经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是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迟迟不愿意签订,双方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公司赔偿因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10万元(实际金额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及直接损失12万余元。

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则主张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力先生拒绝签署,此情况下双方并未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连续多天不营业收入为零,导致公司无法从力先生处收到租金,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力先生发生撤场通知书,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图2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力先生与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在事实上力先生已经在涉案场地开始经营游乐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实际上已经成立口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力先生主张的两年期的租赁合同关系,也并非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力先生与公司成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公司可以随时在通知力先生后解除合同。

公司在2018年11月6日通知与力先生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该通知到达力先生之后至力先生实际撤场的12月3日,已经有28日,已经给予了力先生合理的期限。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因公司通知而解除,公司也依照约定在扣除30%的比例后向力先生交付了营业收入,也向力先生退回了各种押金,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恢复到成立合同前的状态。力先生再要求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20余万元,没有理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驳回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力先生收到法院判决后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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