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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图1

【裁判要旨】

1.《加工定制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林某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签订《加工定制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林某以定作款人民币1800000元向被告广州A科技有限公司定作熔喷布生产线一部,双方约定设备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叶某依照合同向广州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定金及预付款,随后林某了解到广州某科技公司将生产线的全部加工、定制工作委托给第三人某智造(广州)公司公司。

林某认为,广州某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加工承揽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林某依法有权随时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加工定制承揽合同》,林某在多次与广州某科技公司协商退款无果,遂在2020年6月3日再次明确通知广州某科技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制承揽合同》,但广州某科技公司未将相关款项退还给林某,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律师观点

本案中林某从意向订机、考察设备、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均是在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过第三人处了解情况后完成的,林某对涉案设备在第三人处的场地、人工进行熔喷布生产线的组装知情,2020年5月25日林某在《微信记录》中表达了因其单方违约而愿意赔偿损失的意思表示,因此林某在起诉状中以广州某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加工承揽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而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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