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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其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便没有善意取得。同时,善意取得也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必须要有权利外观存在,否则均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后,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对于善意取得他物权的情形与以上类似。

善意取得债法上的效果: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包括侵权损害,不当得利,违约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是民法的三大难点之一,任何想搞透善意取得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笔者仅仅希望大家掌握基本知识就足以应对这个领域的一般性问题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注意的几点

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很广泛,适用于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和所有权。

善意取得非继受取得,而是原始取得。

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1、不动产权属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注意不是不动产权属证明登记错误。

2、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了无权处分。

3、受让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善意受让。

4、完成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

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全部满足才能构成善意取得。

二、动产的善意取得

1、需为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禁止流通物则不可以。

2、动产的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对该动产实施了无权处分。特别提示如果没有占有该不动产则不满足无权处分的权利外观,进而构不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4、转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动产转让和受让人完成动产之交付。没有交付永远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上的效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上的权利消灭。

受让人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因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受让人不承受原标的物上原有的权利负担。

债法上的效果

对所有权人因善意取得遭受的损害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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