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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案件详情

班某与张某于2010年相识,后恋爱、同居。同居期间,张某一直在经营美容养生项目。

2017年1月8日,张某为班某出具保证书,内容为:“兹有张某本人郑重承诺给班某200万,另外还班某现有房贷40万,先支付100万,另外100万2017年结清。”

2017年1月15日,班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

“甲乙双方于2014年12月份开始共同经营美容养生项目至今,经营期间共同盈利为双方共同共有。现经双方协商将盈利的存款290万元(现存于乙方账户名下),美容养生设备及货物予以分配。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乙方支付甲方240万元,其中现金200万元,该笔现金款项分两次支付,签订本协议当天支付100万,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100万,剩余40万乙方以替甲方偿还房屋贷款的形式支付,每月付2500元。

2.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的设备及现有货物归乙方所有。

3.车辆归乙方所有。

4.双方自愿履行协议,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前支付上述款项,乙方自愿支付60万作为违约金。

5.本协议所涉及共同经营期间的利润截止2017年1月15日。

6.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7年1月,二人结束同居。结束同居后,张某并没有按照协议书将款项支付给班某,二人遂闹上法庭。

班某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款项1610000元;以及违约金600000元。

张某称,当时经营的美容养生项目是张某母亲投资、独自经营的,班某并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所以该项目所获收益应当是张某个人所得。

二人不存在经营所得的财产。双方在恋爱期间无财产混同,故同居析产的基础事实并不存在,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而非同居析产,张某是出于尽快与班某分手的目的,才承诺赠与金钱,从而结束双方的情侣关系。

班某称,双方是同居关系,协议书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协议书对如何分配、金额、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的签订也不存在胁迫,更不属于赠与关系。

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图1

盛恒律师看法

现在的同居,一般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普遍用于异性之间。

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同居财产,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同居关系析产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本案中,班某和张某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协议书,双方对美容养生项目、经营收益及收益数额等明确认定为共同经营收益共同所有,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双方应按协议履行。

班某提出张某应按照约定给付违约金,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解除同居关系身份关系达成的,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无法受到法院支持。

而张某提出美容养生项目是其母亲独自投资经营的,张某也没有给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无法受到法院支持。

张某所称提出协议是出于尽快与班某分手的目的,在班某胁迫下作出的赠与行为,但张某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也无法受到法院支持。

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图2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班某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款1610000元;二、驳回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张某应当给班某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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