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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处理(关于行政诉讼相关程序)

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处理(关于行政诉讼相关程序)-图1

最高法判例:近亲属的诉权应当与原始原告的诉权保持一致

☑ 裁判要点

自然人死亡涉及原告主体资格转移的,因其近亲属是继承前手的原告资格而介入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因此近亲属的诉权应当与原始原告的诉权保持一致,且受到原始原告诉讼状态的影响。原始原告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其近亲属也超过起诉期限,原始原告已经自愿放弃诉权的,其近亲属也不再拥有诉权。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54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自然人死亡涉及原告主体资格转移的,因其近亲属是继承前手的原告资格而介入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因此近亲属的诉权应当与原始原告的诉权保持一致,且受到原始原告诉讼状态的影响。原始原告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其近亲属也超过起诉期限,原始原告已经自愿放弃诉权的,其近亲属也不再拥有诉权。本案中,王建国的母亲刘玉珍与阳曲县侯村乡张拔村民委员会于1987年8月10日订立转让房院契约,约定将争议土地转让给刘玉珍,在该协议没有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刘玉珍与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为殷爱生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但上世纪90年代初,本案第三人殷爱生在争议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当时刘玉珍就已应知道相关情况。直到刘玉珍2014年死亡,争议土地及地上房屋始终由殷爱生占有使用。在20余年的期间内,刘玉珍未主张过相关权利,其间杏花岭区于1999年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的清查工作,殷爱生此期间提出申请,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在2000年为殷爱生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刘玉珍亦未提出确权颁证主张。故应视为刘玉珍在生前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一直怠于主张相关权利,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刘玉珍去世后,王建国作为刘玉珍相关诉讼权利的继承人亦超过起诉期限。

综上,王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国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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