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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加害行为责任承担)

案例导读:

案例1、原告承包70亩地栽种杨树,秋收时,同村7个农户,将秸秆堆放在原告地里,后秸秆因不明原因着火,导致原告杨树大面积被烧死,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例2:三个喝醉酒的人,从五楼扔下三个酒瓶,其中第二个酒瓶将路过的老太太砸伤,但具体谁扔得无法查明?该如何确定三人对老太太的赔偿责任?

案例3:三个人从树上摘下蜂窝取走幼虫后,未将蜂窝消灭,而是将蜂窝置于田地间地边,致使胡峰会巢,数天后将路径此地的受害人蜇伤致死,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例4、一燃气公司为提高燃气燃点在燃气中加入二甲醚,而二甲醚具有高腐蚀性,燃气送到厂里后,该案检验人员应检未检同时对燃气设施未定期更新更换,后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燃气爆炸,损失惨重,该如何判断各方的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加害行为责任承担)-图1

、共同危险行为概念

学理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但不能确定何人所致,故而由全体参与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历史沿革

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从证明责任负担的角度首次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规定,其第4条第1款第7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03年12月26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予以明确规定,其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以往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第10条首次以立法形式专设条文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本条完全保留《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加害行为责任承担)-图2

三、确定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在多人侵权的情形下,受害人只能知道都有谁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有谁造成得并不清楚,这就导致受害人不知道应该对何人提出赔偿请求,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救济。作为加害人,隐藏在多个人之中,鉴于每个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每个人都有不想承担责任的困境,解决此困境的方式就需要对同一时间、同一环境、同一地点、同一方式等特殊侵权环境下,所有从事该侵权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如果任一侵权人不想承担责任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证明具体侵权人是谁的方式进行免责。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上二人是相同的,最终都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2、共同加害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但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免责事由。

3、共同危险人可以通过确定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而免责。

4、共同加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各个加害人之间存在共谋或者内心追求损害后果的共同意愿。共同加害行为部分存在故意的可能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五、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复数,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最基本的条件。

2、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第一、侵权行为人没有共同意思联络。

第二、在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时,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侵权的共谋,缺乏联络,主观意识都是独立的,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等等,各自按照各自的认识去实施危险行为。

第三、不存在共同追究损害后果的目的。

第四、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3、数人实施危险行为

危及: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都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高度可能性。

共同:指要求数个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所为。即时空上的共同性,

危险行为–即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具体点是具有高度的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4、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第一、存在损害后果;

第二、损害后果系一人或数人造成的,不是所有权共同行为造成的,是多个侵权行为中的一个行为导致的,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共同导致。

5、因果关系不明

因果关系不明有三种表现:

第一、加害人不明确,在多个侵权行为人中,肯定至少有一个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但不能确定是谁。

第二、无法查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每个人的行为单独都足以产生损害后果,但无法确定是一个人单独造成的损害后果,还是两人或多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第三、混合不明,不仅加害人不明确,是谁的行为导致的也不明确。

但目前《民法典》中仅指加害人不明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直接可以确定。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加害行为责任承担)-图3

六、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等。

2、行为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是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或者证明具体的侵权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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