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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雇赔偿标准)

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事由主要包括: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总结来说,就是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本人没有过错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事由主要包括: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2.因为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事由

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额不满六个月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个月工资N年N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和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工作年限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工作调动,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非因本人原因工作调动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

除了上述一般补偿标准之外,还有两个特殊标准:

1.高薪劳动者的特别高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低薪劳动者的特别低限

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

关于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主要是由于一些时间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之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计算需要分段进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主要就是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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