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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盗窃量刑标准变化(盗窃罪累犯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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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永江于2021年2月19日1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村井某家,窃取客厅内燕京啤酒一箱并放在院内,被井某发现,后离开。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一箱燕京啤酒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8元。战永江于当日盗窃他人草莓时被他人抓获并报警。

战永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累犯盗窃量刑标准变化(盗窃罪累犯的立案标准)-图1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崔志宏律师解答:

战永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战永江未如实供述主要作案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其有认罪认罚情节,故不能从轻处罚。

战永江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战永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战永江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崔志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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