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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江苏省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江苏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交汇点讯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听证程序等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比如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规定还指出,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期限和听证机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此外,听证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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