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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民法典中过错责任的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原文: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文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学者也是从这个条款归纳出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第一,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损害事实。存在损害的事实。如果没有损害的事实,也就不存在侵权责任。没损害,无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违法行为导致损害事实出现。如果损害事实并不是违法行为导致的,就不存在侵权责任。

第四,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

​这是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系原则性的规定,但有原则就有例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规定。

适用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只有存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成立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根本不存在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空间。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但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侵权人又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时就应当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我对民法典第1165条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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