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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准(犯罪既遂举个例子)

很早之前,有一个案例,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15号案例。可能有的朋友早就关注过。案例大概讲的是,一个女人偷了别人一块手表,但她并不知道手表竟然价值十几万元。由于存在重大认识错误,法院认为女人不构成盗窃罪,女人被无罪释放。

跟这个案例相关的,就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认识错误。

如果你没学习过刑法,下面的内容可能看不懂。所以,本文主要是写给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朋友们理清其中的逻辑。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画了个示意图如下。

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准(犯罪既遂举个例子)-图1

什么是认识错误?

说白了,就是搞错了。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三是违法性质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操作)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本来想害A,结果误把B当成A,最终害了B。打击错误,是指本来想害A,由于A和B站在一起,结果操作失误,害了B。因果关系错误,是指本来想用甲方案害A,结果在操作过程中,A死于乙方案。

什么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

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职务行为等。本来并不存在值得进行正当防卫(或其他)的事实,行为人误以为出现了应当进行正当防卫的事实,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正当防卫”,这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违法性质上的认识错误?

通俗点说,就是“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以为这么做并不违法”,或者“不知道法律是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区分以上3种“认识错误”,意义何在?

这个事儿的意义很大。直接关系到犯罪人“故意”的认定。故意属于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OK,这样的主观心理状态才叫“故意”。两种能力缺一不可。而一旦出现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法律对行为人“认识能力”的评价,最终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后面两种认识错误,比较容易理解。经常混淆的,是第一种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叫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比如,凶手本来想害A,结果害死了B,A和B都会人类。两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凶手虽然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没有超越犯罪构成的框架。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凶手想杀人,结果也杀死了人,对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A不构成犯罪。

什么叫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不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比如,凶手本来想害人,结果害死了宠物狗。人和宠物狗是两类不同的事物。凶手发生了认识错误,而且超越了犯罪构成的框架。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凶手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同时也构成过失侵财(无罪)。

什么是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比如,小偷本来想到派出所偷一把枪,由于紧张,误以为手包里是枪,结果里面是钱,出门当场被抓。枪和钱虽然是两类不同的事物,而且超越了犯罪构成的框架,但是两个事物具有同质的属性:都是财物。所以,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凶手的行为本来应该这样定性:盗窃枪支(未遂),过失盗窃人民币(无罪)。这显然不合常理。枪支和人民币都属于财物。所以,自然可以直接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当然,有人建议,完全可以把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直接纳入到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我觉得这么做,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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