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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有哪些内容)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的界定(如何保护我们的创意?)

法言俗语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例如,小张写了一篇小说,小张对小说就享有版权,任何人不得剽窃抄袭。小王发明一 种新型家用节水太阳能,并申请了专利,小王就对该种新型设备享有专利权,任何人不能仿造销售。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 利也称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 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客体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 (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以案释法

熊某是江苏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在网上浏览信息时发现,其拍摄的多幅照片被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登载,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事先并未取得熊某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熊某对上述图片享有的署名权、获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熊某特诉讼至法院,要求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判令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开赔礼致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刊登熊某拍摄照片的行为侵犯了熊某的著作权, 判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在本案中,熊某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图片原图,图片属性显示文件名、文件尺寸、拍摄所用相机型号、拍摄日期等详细信息,形成初步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熊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且未给熊某署名,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熊某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熊某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详见北京互 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反映了立法对智力成果的尊重和保护。在社会生活和日常交往中,大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激发大众创新创造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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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各类知识产权也有一定的了解,那么,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有哪些呢?我们就以著作权为例深入剖析一下。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从事作品的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其人身利益紧密相连的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类。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何时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因使用作品而取得,与著作人身权相比,财产权可以脱离作者而由他人行使,表明其与人身的联系较为松散。依照法律,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以下权利:(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 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 著作权财产权。 (2)发行权,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 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一定数量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 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 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展览权是指著作 权人享有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公开陈列的权利。(5)表 演权,即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自己创作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 品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 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摄制权就是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即将已完成的作品拍摄 成电影、电视以及录像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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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我们也要加强运用和保护,如果我们在生活工作中进行了一些发明创造,要及早申请专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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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尊重保护他人的智力成果。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已有的知识产权,如不能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商品,不能抄袭剽窃他人的文章作品,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或摄制的视频,等等。

继承权的定义(父母去世后,财产就一定是子女的吗?)

法言俗语

谈起继承,大家肯定不会陌生,人有生老病死,就会有继承存在。所谓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或者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自继承开始,继承人 可以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且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丧失,或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遗 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举例而言,小张生前立下遗嘱,自己所有的房产和存款在自己死后由大女儿继承。那么, 继承开始后,小张所有的遗产均由大女儿继承,即便小张还有其他继承人, 也无权分得遗产。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以案释法

被继承人江某1于2018年8月17日意外死亡,遗留下位于贵池区齐山大道与滨湖路交汇处翠微南苑二期A区× ×幢× ×室房产,江某1的家庭结构状况是妻子唐某、儿子江某2、母亲方某,妻子唐某在江某1去世前已怀孕。原告唐某主张上述房产系江某1与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江某2及胎儿应分的江某1遗产的四分之三,方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上述房产是江某1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是江某1的父母支付,且房屋登记在江某1名下,是其父母对江某1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被继承人江某1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当先将他人财产析出。原告唐某与被继承人江某1系夫妻关系,江某1去世后应先将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唐某所有。其余一半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涉案房产是在唐某、江某1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且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即便房产权证上载明由江某1个人所有,但依照《婚姻法》第17条②规定,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方某 主张该房产是由江某1父母购置并且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款的,乃是对江某1的赠予,是江某1的个人财产,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方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本案处置遗产即为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原告江某乙、唐某、被告方某均系被继承人江某1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唐某怀有被继承人江某1的遗腹子,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应当为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故依法判决对于涉案房产,江某2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唐某享有5/8的份额,方某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余下八分之一的份额为唐某腹中胎儿保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如果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这是针对未出生的胎儿,确实需要相关法律也保障他们的权益。在胎儿出生后,保留份额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这时保留的份额由该婴儿所有,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这是因为胎儿虽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生命孕育阶段,为其预留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价值;

第二,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便死亡的,这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为该婴儿所有,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即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江某1的继承人进行分割。

在本案例中,对于江某1留下的财产,因为属于夫妻共有,应当由妻子唐某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分成四份,唐某、大儿子江某2、母亲方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得一份,同时为胎儿保留一份,待胎儿出生后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唐某、江某2诉方某法定继承纠纷案,详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 皖17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

②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废止,该条文变更为《民法典》第1062条。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机制的日臻完善,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也日渐增多,相信人们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死后财产如何处置的法律需求也是日渐强烈。尤其是在遗产处理问题上,从小的方面讲,关系家庭的和睦与否;从大的方面看,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 础,如果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出了问题,那么必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消极影响。一方面,被继承人应转变观念,尽量在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身后继承人范围查明难、被继承财产查明难以及继承人之间因继承产生纠 纷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在继承发生后,继承人之间要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妥善处理继承问题,避免影响亲情。此外,为了在继承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我们要了解以下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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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第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强调的是自然人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继承的情况。第二,继承权应依法享有,具体可分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 对应为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才享有遗嘱继承权,未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尽管可能 享有法定继承权却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第三,继承权的标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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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对于继承权确立了以下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第一,限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部由其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2)继承权平等原则。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第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依《民法典》继承编规定, 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第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 《民法典》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第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继承编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投资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言俗语

股权,也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是公司股东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以实现其经济利益。这么讲可能比较抽象,大家可能比较陌生,下面试举一例予以解释:小张、小王和小李合伙做生意,三个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小张出资40万元,小王小李各出资30万元,那么小张就占有公司40%股权, 小王、小李各占30%股权。股权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三个人享有的利益。比如, 如果无特别约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小张的话语权要多于小王和小李,在公司获得利润进行分配时,一般也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民法总则》第125条①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确立了股权等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的法律地位,即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而股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这一认识对于股东而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有利于其权利行使方式的转变。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则有利于排除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当干预与控制, 使公司以独立意思的形式获得法律保障,以及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得以充分实现。

《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投资性权利主要包括信托权、各种期权和多种财产权组合的权利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有别于其他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完全产生于企业金融活动中,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对股权作了规定,但 《民法典》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单独列出给予保护,势必会增加投资人的安全感和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①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通则》已失效,该条对应《民法典》第125条。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以案释法

2013年1月1日,原告彭某、许某芬、庞某、李某、梁某琪、陆某坤订立《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约定六位股东投资设立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李某出资55万元,占股36.3% ;彭某出资10.5万元,占股6.9% ,许某芬出资36万元,占股23.8% ;庞某出资15万元,占股9.9% ;梁某琪出资10万元,占股6.6% ;陆某坤出资25万元,占股 16.5% ,总出资151.5万元。公司期限5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总出资151.5万元于2013 年2月25日前全部缴纳。2016年2月1日,公司全体出资人同意新增股东柴某勇,柴某勇出资50万元,占被告公司5%的股份。原告许某芬、庞某和三位第三人各自按原持股比例转出合计5%的股份给柴某勇。各股东调整后的持股比例为:第三人李某占34.4884% 、彭 某占6.5842% 、许某芬占22.5743% 、庞某占9.4059% 、第三人梁某琪占6.2706% 、第三人陆某坤占15.6766% 。为方便公司运营,各股东一致同意由第三人李某、第三人梁某琪作为股东办理工商登记,其他五位股东为隐名股东,公司的各项权利义务由各股东按照协议享有和承担。公司营运过程中, 第三人李某、第三人梁某琪滥用显名股东权利,擅自决定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导致彭某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彭某是被告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持有6.5842%的股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②规定的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 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只有李某、梁某琪,各自持有50%的股权,没有按照《股东公司成立合资协议书》约定的实际出资金额、持股比例进行登记。虽然六位实际出资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但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对其他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没有异议。 原告彭某按照《股份公司成立合资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 原告彭某请求确认是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5842%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彭某诉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案,详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 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569号民事判决书)

② 《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废止,该条文变更为《民法典》第153条、1154条。

法官说法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发展,财产形式呈现着越来越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想开办公司,一定要认真学习民法及公司法有关知识, 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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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股权分类和内容。在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的不同股东中,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异。按照公司法学理分类,结合司法实践, 股权可分为下列几种:

(1)根据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标准可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为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股东不仅以自身的利益还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是共 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 查阅公司章程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2)根据股权性质标准可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3)根据股权行使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专属于特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如公司发起人和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混合股股东等特别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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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认识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一般来说,股东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大会召集权、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股份转让权;新股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监督权;账簿查阅权和违法行为阻止权;公司真相知情权。

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第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二,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Q币是钱吗?)

法言俗语

数据是什么?一般来说,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及相互关系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数据不仅指数字,还包括文字、字母、数学符号、图形、图像、 视频、音频等。比如,我们平时给朋友发的短信、微信信息,我们出去游玩拍摄的照片、视频,我们疫情期间在家上的网课等,都属于数据的范畴。数据和我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在当前社会,数据已渗透到当今的每一个行业和业务领城,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

而虚拟财产是网络数据的一种存在形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生活的不断丰富,网络虚拟财产也就随之产生,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如大家上网过程中经常使用的社交号码、 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账号、积累的“货币” “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拟性。这是区别于现实存在的财产的根本属性。在网络中,虚拟性体现在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环境的一种依赖状态, 脱离了网络游戏和其他存储载体,它将无法存在。二是技术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就是网络运营商通过科技创造活动所编设的数据编码,即由0和1两个二进制位数构成的一个个程序包,经过编译、调试与汇编,将结果显示到可视界面上。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三是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经济物品,具有稀缺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就其本身的可复制性来看,可被无限量地、大批地复制。但维持网络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是网络游戏、其他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所追求的。四是合法性。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虚拟财产应当满足不为我国法律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亦没有夹杂色情、暴力、反动等内容。同时,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还体现于取得方式的合法。在司法实务中,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小张与小王是一对“90后”夫妻,因游戏结缘,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后仍然沉迷于网络游戏,分歧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 最终选择结束婚姻。离婚时,夫妻俩对于实物财产的分割没有太大分歧,但小张却要求小王对游戏账号、游戏装备以及游戏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这些虚拟财产,成了他们最大的分歧。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小张放弃虚拟财产,由小王给予小张10万元的折价补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释法

吴某凤于2019年7月5日通过火币网向王某周购买价值80000元的USDT (又称“泰达币”),并于同日向王某周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汇付50000元及3000元。吴某凤打款后,王某周依约将吴某凤购买的USDT交付至吴某凤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后,发现第二笔汇款为3000元而非30000元,便通过火币网聊天对话框要求吴某凤尽快将剩余的27000元转账给自己。吴某凤收到后,表示第二次打款时“少输了个零”,并承诺尽快将剩余27000元转给王某周, 但是经王某周多次催促,吴某凤至今仍然未向王某周支付余款27000元。王某周认为,其与吴某凤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王某周已依约向小张交付了合同标的物,吴某凤不支付剩余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某凤支付给自己剩余的27000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周和吴某凤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尽管合同标的USDT是虚拟财产,但是因有价值,同样具备商品属性,吴某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周支付剩余价款。故依法判令吴某凤向王某周支付购买 USDT (泰达币)的余款27000元及利息损失。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 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本案中,USDT (泰达币)就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具备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即符合虚拟账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吴某凤按照约定收到虚拟财产却未足额支付对价,应当承担补足对价的义务。( 王某周诉吴某凤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 初60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随着5G技术、区块链、物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和深度应用,毫无疑问, 虚拟财产将成为每个人不可避免会遇到的问题,面对这一新生事物,我们一 定要保持积极开放的心态,勇于接受新事物,学习新事物,让新事物更便利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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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一切因素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效用,即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从法律属性分析,首先,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先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通过协议而实现的,之后不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在现实社会中如何流转,虚拟财产的所有者都是特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所有人的意志之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便是提供特定网 络环境的运营商,也不能利用技术和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玩家对虚拟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其次,虚拟财产可以交易和转让。虚拟财产是一些可以更改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被交易、转让。交易价格与投入的财力、劳动密切相关。例如,游戏玩家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游戏装备,也可以通过“练级” 等办法提高等级,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以被量化。再次,虚拟财产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对于在网络中创造和积聚虚拟财产的玩家而言,对虚拟财产的拥有如同对现实生活中财物的拥有。从精神的角度来看,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虚拟物品的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生活中物品被损坏的感受一样强烈。最后,就合法性而言,法律并没有将虚拟财产定性为非法,也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而在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可为”,综上,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具有民事法律中财产的法律属性,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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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特殊保护。虚拟财产和实物财产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存在于虚拟数据空间里,一方面需要手机、电脑、网络等介质才能展示和 使用;另一方面,面临因黑客攻击等原因而被盗的风险。大家在上网过程中 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随意打开未知网页,不要浏览赌博、色情等违规违法 网站,各类账号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虚拟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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