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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例(侵犯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 )(损害商业信誉罪和诽谤罪)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在第 22 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举办 ” 知识产权宣传周 ” 系列活动。4 月 24 日,江宁开发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白皮书》,为辖区发展提供更加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发布会现场

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幅高达 623.8%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江宁开发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849 件(含民事 832 件,刑事 16 件,行政 1 件),审结 704 件(含民事 689 件,刑事 14 件,行政 1 件),结案率达 82.92%。

2020 年江宁开发区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01 件,2021 年增至 731 件,增幅高达 623.8%,远超收案初期预测的增长趋势,主要原因在于 2020 年正式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初期的管辖过渡问题导致收案数较少,同时知识产权批量案件带来收案数的明显攀升。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收案件的类型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商标侵权纠纷为江宁开发区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案由,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占知识产权民事收案数的 40.9%,是江宁开发区法院收案占比最多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此外,2020 年著作权侵权案件收案仅 28 件,2021 年增至 264 件,是知识产权民事案由中增幅最大的案件类型,原因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批量维权案件数量剧增,著作权法修改后提高了法定赔偿的额度,使维权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

典型案例:四处散播竞争对手的谣言,法院:赔偿

在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据悉,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是经营家电的个体工商户,南京某电器公司与他们曾有合作,由南京某电器公司供应某某品牌热水器给经营部销售。双方不再合作后,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自别处进货后继续对外销售某某品牌热水器。

俗话说好聚好散,然而在双方结束合作关系后,南京某电器公司出具《告知函》一份,函中有 ” 某某店用改装机及处理残次品机,作为正品销售 ” 的内容,并联系一些经销商人员在 ” 电器团购群 “” 某小区业主群 ” 等微信群中对外发布。经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对南京某电器公司损害其商业信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与南京某电器公司同为家用电器的经营者,且都在南京地区销售某某品牌热水器,二者存在经营范围的部分业务重合及部分产品相同的情况,具有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南京某电器公司编造、散布不实信息,目的是为了不让业主从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处购买某某品牌热水器,引发消费者对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经营的门店及其产品产生否定性评价,损害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的市场竞争优势,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经营部的企业类型、知名度,南京某电器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定南京某电器公司赔偿江宁区某电器经营部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 13 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存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擅用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以攀附他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触犯法律,又有损于自身发展,企业应加强提高侵权防范意识,提高综合实力,谋求健康长久发展。(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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