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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民法典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前几天我们讲到,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是依法享有一些权利的,不是凡事都是征收方说了算,被征收人也有了说话的权利。

  而且,随着新法的施行,各地就征收程序,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都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能尽量避免纠纷,尽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那么,新的法律法规施行后,除了我们前几天说到的一些权利之外,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还有哪些自主权利呢?

  一、选择补偿方式权

  实践中,有的地方会直接决定补偿方案,比如以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全部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又或者是全部采取宅基地迁建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征收方的这种做法对吗?

  凯诺律师告诉大家,这是不对的,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再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上述的法律规定中很明确地告诉我们,被征收人是可以就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宅基地迁建这三种补偿方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的,这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征收方只提供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那么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其行为就有可以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二、申请复核、鉴定权

  另外,评估机构结果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后,一般需要将初步的评估报告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示后,再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给被征收人。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那么则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复核结果出来后,如果还对补偿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就评估报告向评估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大家一定要积极地行使,这也是改变评估结果,提高补偿的一种途径,大家千万不要认为没用就主动放弃这一权利,否则征收方就有可能依据该评估报告对大家进行补偿。

  不过,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并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核、鉴定权,或是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这项权利,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咨询专业律师,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权

  除此以外,广大被征收人还拥有监督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发现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时,是有权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反映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利用好这一维权途径。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最后就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决定时,要告知广大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实践中,倘若征收方未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救济权,那么其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在最后想要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千万不要被人牵着鼻子走,该我们拿主意的时候就要勇敢地拿主意。一旦在征地拆迁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或是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对补偿决定、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不服时,除了要及时地收集证据材料,咨询律师之外,还要及时地启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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