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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事由(票据的抗辩权法定事由)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4、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主张票据权利的。

5、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抗辩事由(票据的抗辩权法定事由)-图1

 

票据抗辩权适用的情形有什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6)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7)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8)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9)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10)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分为哪几种?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

1、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1、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扩展资料:

票据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1、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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