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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几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量刑标准)

作者/禚(卓)伟律师

【案情简介】

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曾某,后来变更为其妻刘某,曾某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的管理、经营均系曾某是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07.34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既有亲戚朋友,又有其他不特定对象;按行政法规规定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而被告人曾某通过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诚意金、VIP卡等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支付利息,并约定预交的资金可以抵交房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92.5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4766.9076万元(其中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4374.4076万元、售卖VIP卡392.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追缴集资参与人多领取的金额,其中桂某17万元、伍某286.225万元、钱某、曾某7.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依法处理被告人曾某用非法吸收资金建筑的房产、为偿还债务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何种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般要求具有以下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需要注意的是,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名,上述四个条件是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全部必要条件。

二、如何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其中,对于自然人各自非吸的数额的认定尤为关键。单位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主要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案件的全部集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人员仅对自身参与实施的集资数额承担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我国刑法规定,某一主体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主客观相统一,即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认知且存在犯罪的客观行为。

三、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存在着三种行为,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行为;(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行为;(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行为。

另外,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两种情形的金额不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

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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