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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动物犯什么罪(故意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杀保护动物什么罪)

云南素有“动物王国”的美誉,正因有着丰富的动物资源,一些不法分子对野生动物起了歪心思。近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蒋某某在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多次购买弹弓、钢珠、皮筋、鸟笼等猎捕装备,并多次前往丽江市古城区丽惠公寓周边及城郊田地,用弹弓和徒手抓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2020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在蒋某某家中查获被其猎捕的三只疑似喜鹊活体,以及被其猎杀的四只疑似野生鸟的死体。此外,从其使用的手机中发现被其猎捕杀害的一只黄色羽毛的鸟、一只黑白相间羽毛的鸟,两只疑似鹰的鸟以及一只松鼠的若干照片及视频。

经鉴定,涉案鸟类有燕隼一只、黑翅鸢两只,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白颊噪鹛二只、池鹭一只、喜鹊三只、夜鹭一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被告人蒋某某猎捕的野生鸟类经济价值共为67500元。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就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侵权行为向古城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环境安全,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维护社会生态环境公共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由被告人蒋某某赔偿生态损失人民币675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丰富,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广大群众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动物资源,做到不猎捕、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严惩非法捕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广大群众要予以重视,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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