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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27条解释(最新产品质量法全文) )(产品质量法27条处罚是针对生产厂家还是销售)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执法人员对某(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公司库存待销售的产品型号为MID3和MID5的两款滑板车(商标为Oxelo,执行标准为Q31/0115000099C001-2015, 标注企业为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价格标签上标注:适用于6—9岁,喜好玩滑板车的儿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MID3滑板车正常使用的突出部件项目不符合GB6675.12-2014相关规定;MID5滑板车正常使用的突出部件、刹车项目不符合GB 6675.12-2014相关规定,遂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滑板车立案查处。

经查,上述MID3和MID5两款滑板车由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品牌持有方)委托上海某运动品有限公司生产,某(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责销售,某(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没有独立销售权,通过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划拨上述两款滑板车的销售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当事人销售两款滑板车共计62辆,货值金额为29691.2元,违法所得为5972.63元。

2019年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滑板车5辆;罚款41567.68元;没收违法所得5972.63元,罚没款合计47540.31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

涉案的滑板车是否属于玩具滑板车?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10月,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认为抽检的两款滑板车定位以运动性能为主,放置在运动器材货架区,滑板车外包装标注的企业标准是参照欧盟标准制定的,属于供儿童使用的运动滑板车,而非玩具滑板车,因此不应将GB6675的执行标准作为检测评判的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为玩具,应属于运动器材。理由为两点:一是执行标准参照欧盟标准制定。本案涉案产品名称为滑板车,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是在欧盟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欧盟标准对玩具滑板车范围的界定为用于私人环境、供儿童玩耍的产品;用于公共道路或步道的产品,不属于玩具滑板车。涉案产品并非使用于私人环境,且两款产品出厂检测以EN14619标准为依据,检测结果均合格。GB 6675也规定了作为运动器材的滑板车的安全要求(参见EN14619标准)。二是涉案产品为运动器材,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规定,运动器材,包括体重20kg 以上儿童使用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不认为是玩具。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设计或预定用于运动目的的滑板车,可用电力驱动的滑板车。因此,涉案产品超出了玩具的范畴,不属于玩具滑板车,应属于体育运动器材。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玩具滑板车。本案涉案产品外包装明示:1.2—1.5m。价格标签明示:适用于6—9岁,喜好滑板车的儿童。GB 6675对玩具滑板车定义为:设计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 体重不超过50kg 的儿童玩耍的玩具滑板车,包括可折叠和不可折叠两种形式。《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从产品的具体描述和外包装来看,符合玩具滑板车的定义,涉案产品属于玩具滑板车。

鉴于案件存在争议,执法人员请教了质检院专家。专家认为,涉案的两款滑板车虽以企业标准作为执行标准,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中的 “本玩具须在满足其使用条件的地带进行谨慎使用,以免因跌倒或碰撞引起用户自身或他人受伤”,明示了涉案产品为玩具滑板车,适用GB 6675.12-2014《玩具安全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综上,上海市局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涉案滑板车属于玩具滑板车,适用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评析

本案中,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MID3滑板车把手末端的直径为36mm,MID5滑板车把手末端的直径为36mm,且刹车测试该型号滑板车在斜面上的保持力为70N。根据GB6675.12-2014规定,儿童滑板车的把手末端直径应大于等于40mm,在斜面上的保持力应小于50N。经咨询检测机构,上述两项标准指标均为否决项,而且上述两项指标不合格会造成儿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易控制,有摔倒受伤的危险。且GB 6675.12-2014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综合判定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案件。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启示

从严从紧,准确抓住案件核心。本案的当事人作为一家连锁体育用品销售企业的分公司,其销售的产品影响力大、涉及面广,且设有专业的品控部门和法务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任何瑕疵都可能对整个案件的查办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多管齐下,仔细求证,翻阅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执行标准、设计图纸,经过反复约谈相关负责人及研究取证,逐层分析,准确把握关键,每一步都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也让当事人了解其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

多思多想,探索提升准入门槛。玩具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但儿童滑板车并不在此列。在玩具滑板车国标实施之前,我国一直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儿童滑板车的专项安全标准,判断滑板车产品合格与否,只能从其他玩具类产品的标准中寻找相关条款套用。玩具滑板车国标的实施,虽然解决了标准缺失的问题,但玩具滑板车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依然较低,尤其是网络销售产品的不合格率仍然居高不下。如何提升滑板车的安全系数,已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其纳入CCC 认证范围或许可以提高准入门槛,压缩不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提高产品质量安全。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0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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