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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来说,有关涉案证据的使用、认定等运用证据的规则决定了公诉案件相关证据的展示与认定过程,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公诉案件的质量。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运用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这一过程中,对有关案件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有以下4个:

1、以证据认定事实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2、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3、应该全面展示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4、证据需要综合审查认定。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国杰律师说》认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对案件证据运用的有关规定,决定了对涉案证据的全部展示和综合审查是核心要求,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属于案件事实,对于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证据也应该一并提出。虽然这种证据运用的规定已经存在,但在检察院对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罪轻证据的移送和出示仍然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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