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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年龄是多大(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 记者 江跃中)17年前,一名弃婴被一对夫妻收养,但未办理手续;17年后,夫妻俩想申请收养却被认定收养能力不合格遭拒。即将年满18周岁的孩子面临无法被收养的风险,也可能为其未来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中寻找平衡?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协调化解一起因收养登记引发的纠纷,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本市首例收养登记行政案件。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年龄是多大(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图1

图片来源:东方IC

收养弃婴未获支持

2004年,徐某某拾得一名弃婴,报警后多方找寻婴儿的亲生父母未果,便收养了该婴儿,取名徐小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2008年,徐某某与妻子邓某感情不和离婚,后徐小某随徐某某或邓某生活。2021年,徐某某、邓某再次登记结婚,并向某区民政局提出收养徐小某的申请。区民政局受理后,经评估认为原告徐某某因个人信用部分存在贷记卡呆账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等原因,根据《上海市收养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认定两人收养能力不合格,遂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原告不服,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并出具收养登记证。

生活存在诸多不便

上铁法院合议庭经初步审查发现,徐小某即将年满18周岁,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从不满14周岁放宽至不满18周岁,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徐小某将要达到被收养人最高年龄限制,面临无法被收养的风险。而为了充分保障徐小某合法权益,合议庭采取多项措施实质解决涉案收养争议。

首先,法官在庭前数次在线谈话了解原告家庭真实意愿,合议庭分别与徐某某、邓某、徐小某沟通,掌握徐小某主要生活、求学经历。法官得知两原告从小抚养徐小某,为其成长倾注了大量经济资源和感情经历,孩子对两原告父母身份有较强认同感以及被收养的意愿,同时也了解到徐小某因未办理收养手续,生活、求学等存在诸多不便,三人均表达了要进行收养登记的强烈意愿。

随后,合议庭成员与市、区两级民政局充分沟通,对相关法律规范适用进行研讨并一致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因所涉收养行为发生于2004年,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在法律适用上要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随即,上铁法院向区民政局发送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在上级指导下,该区民政局最终为两原告办理了收养登记,两原告遂欣然撤回本案起诉,案件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也是本案需要关注的重点。作为法官,在涉少案件中,我们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在解决收养行政争议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意愿,全程践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本案中,两原告与被收养人以父子、母子相称,共同生活十余年,两原告对被收养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彼此感情深厚。综合考虑申请人徐某某收养能力、被收养人无合法身份后果影响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后,合议庭积极贯彻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理念,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了化解矛盾建议函。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上考虑了本案实际情况,以切实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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