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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返还原物请求权抗辩事由) )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举例,张三在自家牧场放牛(数量很多),在放牧过程中李四家的牛翻过围栏进入了张三的牛群之中,张三对此不知情,后一起赶回家中。

现在假设①,五天后张三在清点自家牛的数量时发现多了一只,并且根据牛的标记所知是邻居李四的。此时,张三有返还牛的义务;李四也有请求返还牛的权利,但是也应当支付这五天的饲养费用。


现在假设②,五天后张三在清理自家牛的数量时发现多了一只,但是不知道是谁的。于是四处打听,终于在第十天打听到是李四家的牛,于是将牛返还给了李四,在打听失主期间张三继续按时喂养此牛。

在前五天,张三不知道其没有权利占有李四的牛,其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在清点知情后,到第十天,李四仍然占有该牛,其不是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基础是无因管理)。

所以在当张三返还牛时,或者李四要求返还牛时,李四应当支付前五天的饲养费。

那么在清点知情后到第十天内,从张三定时喂养牛且积极寻找失主来看,张三应该是个好人。那为什么没有规定李四应当支付张三的费用呢?难道张三白养了吗?

其实在这个阶段张三可适用无应管理请求受益人李四偿还必要的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管理参考阅读作者民法典法条分析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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