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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处罚标准是什么(新交规闯黄灯判定标准)


闯红灯——罚款200元,记6分,这是常识。但闯黄灯呢?也和闯红灯一样需要罚款、记分吗?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红灯和黄灯的功能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可见,红灯表示禁止通行,而黄灯则表示警示,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其次,法律规定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可见,红灯亮时,道交法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实施的行为,即:禁止通行;而黄灯亮时,道交法条例仅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车辆所可以实施的行为,即:对于符合“已越过停止线”这一条件的车辆,其可以实施“继续通行”的行为——但是,对于不符合该条件的车辆所应当实施的行为或者禁止实施的行为,道交法条例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既未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也未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越过停止线”。

因此,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法律责任,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罚款处罚,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均没有对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车辆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依据“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基本原则,不能当然的将闯黄灯行为视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予以处罚。

再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杭州道交条例”)第三十三条较全面的规定了黄灯亮时的车辆行为规则,即:“……。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但是,行为规则虽然明确,法律责任却并未设定:在杭州道交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并未规定对违反该管理条例规定的黄灯通行规则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仅规定对“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虽然杭州道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对于闯黄灯行为而言,虽然违反了杭州道交条例的规定,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均没有对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车辆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可见闯黄灯行为虽属违反杭州道交条例的行为、却不存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因而也无法“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在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车辆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闯黄灯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杭州道交条例的规定,但却无法找到据以处罚的法律条款。

当然,笔者绝不认为闯黄灯是值得提倡的行为;相反,在某些情况下,闯黄灯也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得处罚,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闯黄灯的行为,建议立法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完善相应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让交通参与者有章可循,也让交通执法者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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