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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二条内容是什么(国家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解读)

王远东出生于1955年7月,福建晋江人,曾任泉州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永春县委书记等职,2012年1月升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退休近6年后,即2021年6月,王远东落马,2022年1月被开除党籍。

福建省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披露,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决策给予特定企业大额补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官一任盲目追求政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而且,王远东为逃避组织查处,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纪检监察干部,处心积虑刺探获取办案工作秘密,对抗组织审查。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指控,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王远东刑事责任。检方表示,其曾以刺探、收买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王远东简历

王远东,男,汉族,1955年7月出生,福建晋江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10月至1991年5月,历任晋江县祥芝供销社文书,晋江县供销社干训班教员、教育科科员,晋江县安海供销社主任,晋江县供销社副主任;

1991年5月至1993年9月,任晋江县(市)供销社主任、党总支书记(其间,1992年4月至1993年9月兼任晋江市中联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任晋江市龙湖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

1995年12月至2001年10月,任晋江市政府副市长;

2001年10月至2006年4月,任晋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其间兼任泉州晋江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6年4月至2009年8月,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任永春县委书记;

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换届待安排;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5年8月退休。

什么是“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又应该怎样界定呢?

什么是国家秘密?

根据《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九条中规定了国家秘密包括以下范围: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何界定?

一、概念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一)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对象:国家秘密,包括法定的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的国家秘密。

2.实行行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依法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他人共谋勾结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非法获取限于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方法之一。

(二)主观构成要素

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

三、认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后者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以及情报的行为,或者是指故意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但是不包括情报)而未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的,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肩负着“治国安邦”、促进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稳定和一方平安的历史使命。这就要求其必须具有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责任感、使命感。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要产生和存在于国家各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务、政务之中,而这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事项、工作秘密事项,绝大部分都是由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承办。因此,加强国家公职人员保密教育,提高保密观念、保密法律意识、保密责任感,使他们既具有很高的保密自觉性,又具有一定的保守秘密的技能,是非常必要的。各机关、单位应当把涉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保密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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