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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案例(关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近日,李某与刘某因探望权纠纷在瓦房店市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每月可以接走孩子一次,于当日早八点接走,晚上必须将孩子送回刘某处。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因刘某不再配合李某看望孩子,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协助李某行使 2022 年 3 月份探望权。”案件立案后,法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权。刘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并未主动履行,而是选择搁置一边。收悉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与刘某进行了电话沟通,无奈其抵触情绪强烈,表示李某只可以看望孩子,但不允许将孩子接走。

数次电话沟通依然效果甚微,为打破案件执行僵局,法院普执二团队召开了合议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合议庭一致认为,该案系行为履行案件,如果执行不当,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决定调查刘某的财产情况,冻结其银行存款。如果刘某仍不配合,将通过对其进行罚款的方式,敦促其履行义务。

刘某在得知银行存款被冻结后,立刻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再一次刚柔并济对其展开了释法明理工作,一方面劝说其应该优先考虑孩子成长过程中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充分告知其配合法院执行与拒不配合的相应法律后果。刘某思考良久,最终同意配合李某探望孩子。

到了约定日期,为避免孩子因不熟悉执行团队一行人产生紧张情绪,执行法官一直在线密切关注探望过程,直至晚上李某安全地将孩子送回刘某住处。顺利与孩子见面并度过愉快的一天,李某对法院表示了衷心的谢意,刘某也对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表示了认同,双方再次就孩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提示

执行局法官荆传涛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离婚解除的是配偶关系而非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其法律后果对一方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离异双方应正视双方矛盾、不转移矛盾、不扩大矛盾,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基础上协商探望权有关事宜,制定一份探望时间合理、方式妥当的协议。并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避免造成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关爱的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更不应让探望权沦为双方表达愤怒和不满的工具,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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