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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公司不退股份起诉流程)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一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认为股东的义务包括:

1、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除了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外,还表现为①不得瑕疵出资义务②不得抽逃出资义务③不得协助抽逃出资义务④不得虚假出资义务⑤补足出资义务⑥连带补足出资义务⑦返还出资义务和⑧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义务等。

(1)不得瑕疵出资义务。实践中,瑕疵出资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出资未按期缴纳②出资未足额缴纳③用于出资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等)作价不实④用于出资的有形资产权属瑕疵⑤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权、股权、债权等)作价不实⑥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权属瑕疵⑦用于出资的形式不合法(包括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等)。

(2)不得抽逃出资义务。是指股东不得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抽回。《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不得协助抽逃出资义务。是指股东不得协助其他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不得虚假出资义务。是指股东不得虚构出资、假冒出资。《公司法》第1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补足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

(6)连带补足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须承担连带责任。

(7)返还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8)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公司不退股份起诉流程)-图1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义务。《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等回避表决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的,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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