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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万紫千红春方在。研究现代中国刑法必定要研究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法国刑法、日本刑法,还要研究英美法系的美国联邦刑法(模范刑法),以及社会主义法系的前苏联刑法、中华法系的古代中国刑法。这就要求至少得熟练掌握中文、英文、德文、法文、俄文、日文等六种语言,才具有把刑法研究透、研究精的基础。中文、英文尚有很多法律人精通,日文还凑合,可是精通其他语言的法律人就少之甚少了。在中国找这些外国刑法法律文本,原本、中文版本基本没有,论著有一些,更不提类似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判例。如需要,可以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网站或者我国商务部网站去查找相关刑法中文版,仅限刑法文本。我曾经做过尝试,找到了一些刑法中文版或摘录,但是只一个刑法文本是不可能对该国刑法立法和实施有全面认识和了解的。了解不全面,认识就会有偏差。例如,《德国刑法典》第一条规定,"本法只处罚事实犯罪之前已经规定了其可罚性的犯罪”。这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刑法适用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被很多人演绎偏了,成为“法无禁止即(皆)可为”,或“法无授权不可为”。要知道,前者属于民法原则,后者属于行政法原则。张明楷教授的《日本刑法典》是外国刑法翻译成中文刑法的佼佼者,期望更多的外国法律及法律著作翻译成中文或者用中文写就,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工欲善必先利其器。要想富,先修路。要想学好法律必须学好语言。这就是为啥法律系还要开设外语课、古代汉语课的原因,也对国家要求法科生入学、毕业必考外语,必过四六级有了一些理解。尽管,作为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很多人终其一生未办理过一件涉外案件,未用外语办理过案件。当然,中国法庭的官方语言是中文,遇到涉外案件也不能在中国法庭用外语办理,在中国法庭上,听中文、看中文、用中文没障碍就可以了。但是,外语不过关,法律文凭拿不到,甚至对法考、国考、入额、职称等有影响,致使很多法科生大学中有过半的时间都在与外语做斗争。斗争胜利了,随之,外语也抛弃了,一辈子不怎么用。不少仁人志士多年呼吁,不要强制外语与取证、职称等挂钩了。近年来,似有好转,幸甚幸甚。

专业人做专业事。笔者对中文、英文还算可以,其他语言知之甚少,就不再更多中外刑法比较了,仅运用互联网工具就外国刑法与中国刑法做必要对比,算做皮毛,供参考。什么叫必要,如每条比较或者经常比较,岂不是每一次比较都要写成一篇论文。这不符合笔者作文的初衷,还是把专业比较留给专业人做吧。拿现代中国刑法与古代中国刑法做比较吧, 我想也只能参考前者,必要比较。咱泱泱中华的刑法,可追溯到4000多年前。很多人知晓,当然主要是法科生知晓《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也是通过中国法制史课了解了个皮毛。至于这些律具体内容是什么,看没看过原文,我想答案是否定的。不是不想看原文,问题是在哪里能看到原文。我用了万能的互联网搜了搜,很遗憾,只有枝言片语,无全貌,更谈不上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全面了解。网上很多搜索的古代刑法等同于了古代刑罚,“十大古代刑法”搜索率很高,挺搞笑。

言归正传。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了刑法的立法目的,现在,我国法律(广义)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已成为定例。正式报告等文件也大抵如此,第一句话必先阐明目的,穿靴戴帽。随便翻翻业我国已30万+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的,概莫例外,除了宪法。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国体,没有规定立法目的。但是,宪法序言用1898个中文字符(1792个字)来说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怎么理解这个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双目的,还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的单目的。刑法理论界、实务界争论很多,文章也很多,没有定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倾向于刑法的终极目的就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也是目的,但不是终极目的。关于刑法目的的争论,虽然对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没甚大影响,但对刑法效用的发挥、司法方向等有重大影响。我一直在想,把”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的逗号改成顿号,意思是不是清晰一些了。正是这个逗号,让我们的刑法成为人民的刑法。刑法第一条还规定了立法依据,刑法立法依据是宪法。学法的同仁可能还记得以前刑法,还有其他法律,第一条的立法依据可不是宪法,而是其他表述或者没有写依据。注意第一条中还有“斗争”二字,是阶级斗争,还是其他。79刑法是比较清楚的,97刑法就不太清楚是何斗争,变得比较中性了。于是,理论界又探讨起与罪犯之间是阶级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目前,探讨的人少了,淡化了,逐步接受了犯罪与矛盾、与阶级似乎没有关系。第一条中还有“犯罪”二字,同“犯罪”作斗争,还是同”罪犯“作斗争?每每读到这里,不得不为立法者、中国文字的博大精深所折服。真是妙啊,自行脑补一些吧,我就不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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