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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的法律法规常识(网络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

关于网络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网上交往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守什么

在网上交往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守道德和法律。

遵守道德:网络交往必须遵守道德,共有的网络空间,需要我们共负建设文明、健康网络环境的责任。遵守法律:网络交往是现实人际关系的延伸,因此,上网要遵守这一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网络交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在网上的交友聊天,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因为不管是同性或是异性,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不要只出于个人意愿死追烂缠,不顾他人有感受,会让人产生厌恶心理。

2、自尊自爱,在网上交友聊天,虽然不像在现实中一样直观,甚至不能了解到对方是何人,但是同样需要自尊自爱,不能粗言烂语,在聊天的时候有些话题可能不是谁能接受,就像是吃辣椒一样,喜欢吃的人感觉很好,不喜欢的人感觉反感。

3、真诚相待,在网上交友聊天,虽然不像现实的交友一样面对面,可是同样需要真诚相待,少了真诚,再多的甜言蜜语也只算是虚伪的诺言。

网络人际交往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开放性与多元性。网络化的交往超越了时空限制,消除了“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拓展了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使人际关系更具开放性。“电子社区”的诞生,使得居住在不同地方的人,都可以“在一起”交往和娱乐。同时,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必然会使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向多元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

2、自主性与随意性。网络中的每一个成员可以最大限度地参与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这就使网络成员几乎没有外在约束,而更多地具有自主性。

同时,网络是基于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目的建立起来的,网民有权利决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网民必须“自己管理自己”,因此,有的人会在网上放纵自己、任意说谎、伤害他人,有的人甚至会扮演多种角色,在网上与他人进行虚假的交往,从而造成网上交往极大的随意性。

3、间接性与广泛性。网络改变人际交往方式,突出的一点,就是它使人与人面对面、互动式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带有明显的间接性。这种间接性也决定了网络交流的广泛性。过去,时空局限一直是人们进行更广泛交往的主要障碍,而在网络社会,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只要你愿意,在网上可以与任何人直接“对话”。

4、非现实性与匿名性。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的定义,已经突破了传统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的内涵。在网上,人们可以“匿名进入”,网民之间一般不发生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这就使得网络人际交往比较容易突破年龄、性别、相貌、健康状况、社会地位、身份、背景等传统因素的制约。

部分网民在网上交际时,经常扮演与自己实际身份和性格特点相差十分悬殊甚至截然相反的虚拟角色。比如,五尺壮汉可以将自己伪装成妙龄少女,与其他网民共演爱情悲喜剧;一旦“坏了名声”,又可以很方便地改名换姓,以新的面目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网民往往会面临网上网下判若两人的角色差异和角色冲突,极易出现心理危机,甚至产生双重或多重人格障碍。

5、平等性。由于网络没有中心,没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结构,没有等级和特权,每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中心,因此,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交往趋于平等,个体的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进一步加强。

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所特有的交互功能,互相交流、制造和使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人际沟通。尽管“数字鸿沟”仍然存在,许多“信息边远地区”的人们,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到网络人际互动中来,但总体而言,平等性仍是网络人际关系的主要特征。

6、失范性。网络世界的发展,开拓了人际交往的新领域,也形成了相应的规范。除了一些技术性规则(如文件传输协议、互联协议等),网络行为同其它社会行为一样,也需要道德规范和原则,因此出现了一些基本的“乡规民约”,如电子函件使用的语言格式、在线交谈应有的礼仪等。

但从现有情况看,大多数网络规则仅仅限于伦理道德,而用于约束网络人际交往具体行为的规范尚不健全,且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就容易造成网络传播的无序和失范。事实上,网络社会充满竞争、冲突,时不时还会发生犯罪活动,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社会道德、法律规范来调整网络人际关系,以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7、人际情感的疏远。网络的全球性和发达的信息传递手段,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没有了空间障碍,同时也使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更加疏远。

虽然网上虚拟交往可以帮助人们解脱一时的现实烦恼,找到一时的寄托,却不能真正满足活生生的人的情感需要,而有些人由于过分沉溺于虚拟的世界,往往会对现实生活产生更大的疏离感。

8、信任危机。网络虚拟化的人际交往方式,使得许多网民往往抱着游戏的心态参与网上交往,致使网上的信任危机甚于现实社会。与此同时,一些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时,又会采取“宁信机,不信人”的态度,沉溺于“虚拟时空”,不愿直面现实生活。

中国对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对网络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社交的法律法规常识(网络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图1

关于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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