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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民法典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

民事案件先予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以生效判决为依据

而先予执行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予以执行。

对于有些情况紧急的案件,如不先予执行,甚至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在紧急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必须是以下类型的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记忆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4.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1、《民诉法》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先予执行的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六十九条【先予执行适用的时间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有关紧急情况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先予执行的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先予执行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先予执行后回转】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该规定于《民诉法》修改以前颁布,故其引用有关《民诉法》的条文为旧条文顺序,请参照新《民诉法》108条、225条及227条文的规定进行理解)

第十七条【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老人赡养费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四十四条【劳动仲裁中的先于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05.01)

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修改决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第一条【可申请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四条【违法先予执行的情形】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先予执行错误赔偿机关的确认】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334号】

第七条【加大先予执行的力度】

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能否适应市场需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要保护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形成以创业带就业的新机制。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12.24】

第五条第二款【加大先予执行力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二,要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对那些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

11、《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04.15】

第二十八条【针对先予执行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五)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12、《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

第二十一条【先予执行适用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先予执行案件,适用本规范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七条【先予执行异议适用法律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

第四条【征收拆迁案件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

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05.06】

第三条【征收拆迁中先予执行的规定】

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

第三十二条【先予执行适用的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7号】

第十一条【受援助人的先予执行可免担保】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七十九条【海商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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