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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9日16时50分许,在中学教学楼大门东侧,中学学生被告人白某某因琐事与同学被害人王某、夏某某、于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白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王某右侧背部刺伤,将夏某某左肩刺伤。18时许,白某某到永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王某损伤属重伤,夏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白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鉴于白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白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白某某未上诉,判决结果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亦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被告人及被害人均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仅因琐事发生争吵,从而演变为持刀伤害行为,不禁让人感到痛心。集贤县人民法院以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将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落实到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犯罪的执法过程中,强化了刑罚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犯罪的改造功能。对于此类校园犯罪,除了刑罚惩处,还应加大对校园师生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学校的管理体制,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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