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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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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如实告知 保险法 免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 )-图1

《保险法》第十六条部分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对于投被保险人飞同一人的情况,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再以《保险法》第十六条主张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作免责处理欠妥。

另外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 “ 应当如实告知 ” 的内容。

如果保险人能够举证投保人足以知晓被保险人应当告知的事实,但是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是选择了隐瞒,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还有一种例外的情形,就是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载明有这一项约定的投保单或者其他的书面凭证,仅仅凭借投保人缴费凭证就出具保单予以承保的,这时候则不能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作出免责处理。

违反告知义务的范围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属于有限告知。

保险人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通常都是提前印刷的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等或者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询问。

对于这些资料中涉及到的内容,投保人都需要进行如实告知,如果不如实告知则构成了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反。

如果是以网络或者电话的方式承保的,保险人就需要举证完成了询问,并且要能够举证表明询问的内容。

如果是保险人应当询问但是没有提出询问的就直接承保的,则属于保险人的过失,也就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询问的权利,后续就不能再主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错保错赔)团险和卡单业务比较容易发生这种情况。
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应当是重要事实,下篇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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