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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制度是实现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强化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听证平台,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亟待解决,下边笔者就公开听证的现实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等予以探讨,以供参考。

检察听证制度的设立及发展历程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届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目前,检察听证的类型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包括审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

我国听证制度源自于美国,在上世纪末就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入了听证制度,最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首先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1997年建立了价格决策听证、审批听证等多种形式,2000年的立法法又将听证制度引入全国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领域。之后,我国检察机关,也开始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程序,由此,司法听证也在检察办案中被广泛运用。最高检于1999年5月10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该规则中有“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定,虽未明确听证的具体内容,但充分表明了公开审查案件的内在涵义。2007年3月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规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2011年12月,最高检又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明确了以公开听证为核心,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为补充的公开审查方式。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该规定对检察听证的条件范围、听证目的、听证会参加主体以及组织程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检察听证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起来,其对于深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多元化解起到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依照高检院听证规定,广泛运用听证制度,公开审查案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获得了社会肯定。充分证明检察机关公开听证符合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期待。

检察听证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一)检察听证制度是推动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自检务公开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实施以来,经过10多年检务公开的实践,我国检察机关结合自身的性质和职权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信息公开制度。检察听证契合了检务公开背景下案件的公开审查方式的新探索,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目的是通过听证消除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神秘感,使检察工作更公开、透明,从而保障公正执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自2020年以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共举行听证35件次、143人,充分运用检察听证释法说理,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了人民群众实际问题,获得社会广大好评,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检察听证制度是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手段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公开听证有社会上、政治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诉,同时是对法治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做好。”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听证,让诉讼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提供一个平等、公正、透明的平台,让当事人申辩或者表达诉求,听证员依法提出听证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居中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决定。这个过程一方面考验了检察办案团队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保障了检察权得到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也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司法权力制约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从而进一步保障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推动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三)检察听证制度是顺应新时代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公民参与司法已成为国内外司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如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等都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有效制度保障。在我国,公民参与司法也有着立法上、制度上的体现,如《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及其他具体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这都可以看作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依据。检察机关同样也在尝试公民参与检察程序,如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民参与检察程序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最高检先后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印发《检察机关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进一步丰富公开听证的内涵,确保公开听证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但在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疑点、难点,很大程度上导致检察听证的适用不平衡、组织听证困难、听证效果不佳等问题。

(一)检察听证适用不平衡。根据网络上关于检察听证的报道,以及洛南县检察院2020年以来的听证案件梳理,发现听证案件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相对较少,距离“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是案件的数量上分布不均匀,审查逮捕案件占比较大,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但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逮捕要件中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的质和量达此标准即可,加上并非所有案件适用听证程序,且办案时间紧,所以即使案件数量占比大,能开展听证工作的却少之又少,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量虽占比较高,但在听证案件的选择上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且协调难度较大,社会关注高的案件线索少,其余案件的数量上不占优势,在适用听证的选择上更是慎重筛选,导致听证制度的适用不平衡。

根据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数据统计符合听证案件范围的案件分布情况如下图:

(二)听证存在形式化。

大部分开展的听证案件集中在拟不起诉、司法救助、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案情简单、社会关注度低、受众范围小、争议性不大,听证过程如同“走过场”,成为“为听证而听证”,不能很好的体现化解矛盾的作用,弱化了听证的意义。

(三)检察听证组织开展存在难点。

一是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不健全,检察办案团队要求要有员额、助理、书记员,但在基层检察队伍中往往人手不足,一个员额检察官手上有多个案件,组织听证工作难以开展;二是听证人员的选择上,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一定程度上能达到听证效果,但是因需要跨部门沟通、上报市院协调流程繁琐,占用时间较多;组织不专业的人群担任听证员参与听证,不能找到矛盾的关键,参与热情也不够高,不能很好的达到听证的效果。

(四)硬件配套设备有待加强。

信息化的建设不达标,无信息化听证室,在宣传传播力度上仅仅依靠新闻简报报道,宣传形式单一。对于高检院的“中国检察听证网”从未使用过,也没有相应的先进技术设备,听证工作的开展停滞不前。

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把检察听证制度落到实处。把落实检察听证制度不但要作为一项检察工作来做,更要作为一项政治工作来做,充分认识到做好公开听证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要克服畏难情绪,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公开听证的意义。

2.完善顶层设计,以制度规范听证工作。各类检察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听证实施细则,对公开听证范围和条件、方式和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同时依托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公开听证邀请函、公开听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会场纪律等系列规则,让公开听证更专业、更规范、更公开透明。从制度上完善听证案件的筛选和流程,让听证案件的过程如同“博弈”,结果却无输家。

3.完善联络机制,对适合听证的案件。及时调度、及时汇总、及时上报;健全审核机制,对上报的听证案件,由对口业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可开展集中审核集中听证,减少多次组织听证带来的时间成本;建立考核机制,增强公开听证工作的责任感,确保每一起听证案件都能取得实效。应当建立公开听证员库,在兼顾广泛性的同时更加侧重听证员的法律专业性,确保听证的公正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4.科技强检,让智慧检务工作大有可为。在提高听证案件数量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规范化听证室,完善智慧检务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应用,依托网络平台、互联网+、5G技术等,使听证受众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并加大“中国检察听证网”的建设力度和宣传力度,推广网络普法、释法,让更多人民群众通过网络“零距离”地了解检察工作,也让公开听证成为普法课堂,让释法说理范围更广泛、效果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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