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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按法定还是约定)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按法定还是约定)的问题,以下是文庄律师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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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按法定还是约定)-图1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既要有客观上占有的转移,又要有主观上转移占有的意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1、简易交付: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
2.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3.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4.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转移标志是什么

所有权转移标志,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占有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行为。

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之人将该房屋让渡给他人使用或收益之行为;而使该房屋丧失所有权之人将房屋让渡给他人使用或收益之行为。对此,法律并无规定。法律无规定时,从其规定。比如,房屋不满5年不能收回;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了10年以上且占有期限届满未行使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均应认定为所有权转移而不能实现其目的时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使用或收益后出卖给他人使用等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使用时不能实现其目的,才可能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或收益后出卖给他人后又购买这类财产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应发生所有权转移。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标志的确认
房屋所有权转移标志的确定,是以房屋交付使用、出售、出租等情况为基础的。交付使用后,应以房屋产权人行使权利为前提,也就是只有交付使用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而房屋出租、出售等情况均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之问题。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在协商一致解除时房屋使用人应将房屋交给他人使用或收益而不应发生所有权转移后不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
房屋出租合同是出租房屋,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的合同。但是,在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且租赁物尚不能取得所有权时,出租人则与承租人之间不存在法定形式上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品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出租人解除合同,不返还租赁物。”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是以合法形式存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标志为基础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直接处分和管理收益的权利。

三、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效力要比不动产抵押权、物权设定担保等有效得多!

首先,我国实行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要以过户为条件。

其次,办理过户手续不仅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也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

最后,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抵押情况下出售房屋未过户是不发生物权变动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按法定还是约定)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按法定还是约定)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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