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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及条件(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法条解释) )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如于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时,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先履行债务一方有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中止合同的履行。当然,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后,先履行债务一方应该继续合同的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安事由,并且要符合以下的一些构成要件:

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二、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情形;

三、后履行一方的情形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法条除列举了后履行方三种常见的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之外,同时又规定了“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以防止某些人钻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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