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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教育局电话热线是(0991)8810204,乌鲁木齐教育局地址是青年路23号。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保留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乌鲁木齐教育局的主要职责调整:

原市“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教育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2名人员;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教育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3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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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教育局24小时咨询电话号码:0998-2525055 。

教育局是教育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但其直属的各类大学等属于事业单位,校长或老师等一般属于事业编制。

简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而教育局是国家机关,不属于事业单位。 地方教育局受双重领导,既受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也受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领导,其最高机构为国务院管辖的教育部。

教育局有相应的行政权力,而事业单位往往没有行政权力。教育局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般属于公务员,而事业单位除了负责人等少数人之外,其他人往往不是公务员。

国家教育部的职责包括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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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教育局电话

喀什市教育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55号,联系电话是0998-2825179

喀什教育局现任领导:

喀什市教育工委书记、党组书记、副局长:何学晖

喀什市教育局局长:凯赛尔·阿不力孜

喀什市教育局工委副书记:胡光勇

喀什市教育局副局长:顾龙亮

喀什市教育局副局长:古力巴哈尔·阿布都热扎克

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和步骤,并组织、协调、实施。

(三)、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

(五)、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双语”教学工作,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

(六)、组织开展全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七)、深化本系统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八)、负责教育系统人事、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加强教职工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人事档案管理、岗位设置管理。

(九)、归口管理教育及各类招生考试工作、普通大中专招生考试、普通大学的会考及自学考试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的聘用工作。

(十一)、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增强对直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二)、负责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布局规划、危房改造、校舍基建工程项目、监督指导实施各类教育工程。

(十三)、负责教育物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监管,协调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教育基金、年度预、决算审核。

(十四)、负责教育教学装备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远程教育的普及和推广、信息技术培训、电教设备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装备、调试、检查、使用、维护、管理。

(十五)、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妇女及青少年健康教育,做好预防各种传染病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两基”主要工作。

(十七)、承办地区教育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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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客服电话是:0991-8810123。

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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