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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的概述)

一、

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的概念和种类分别是:

  1.担保的概念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的种类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

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怎么办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

担保期限怎么算呢

  担保期限的计算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3.是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的概述)-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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