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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无效)

一、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个债权行为,登记是个物权行为,是否登记只是对物权的成立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影响,对合同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无效)-图1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

对于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即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仍有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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