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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宪法解释权归谁享有)

  拥有宪法解释权的释宪机关是宪法的守护者和发言人,它既可以因做出的宪法解释导致立法或其他行为无效,也可以通过解释而扩充宪法和发展宪法,因此,宪法解释权既是一种制约其他国家权力的力量,也是一种为社会生活提供具体宪法规则而兼具制宪权和修宪权功能[3]的重要权力。宪法解释权应归属于何种机关行使是一个重大的宪政问题。

  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主要有三种宪法解释权的归属体制。一种是代表机关解释体制,一种是普通法院解释体制,再一种是专门机关解释体制。由代表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要理由是议会代表人民,也最了解宪法的原意,因此由其行使宪法解释权符合人民主权原则,由其他任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都将陷入“反民主”的困境。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代表的意志并不等于人民的意志,人民代表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限制的,其并非就是宪法意图的最好判断人,而法官是终身任职的法律精英,既有足够的智慧也有充分的时间研究宪法,因而是判断宪法意图和适宜发展宪法的最优人选。实行专门机关解释体制的理由则是保障三权分立,使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侵越其他机关的权力。

  在以上三种模式中,由代表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虽然能够避免反民主的理论困境,但由于将代表机关的意志等同于人民的意志只是民主政治的一种理论模拟,而且代表机关掌握宪法解释权会导致立法的完全“合宪化”,从而丧失宪法解释权的宪政功能,形成立法权的专断。同时由于会期限制而不能形成宪法解释的经常化;由于代表素质和负责机制的影响,又可能造成宪法解释纯为民意与激情的反映,而缺乏理性和妥适性,以致可能加剧已出现的宪法危机。由于以上因素,在当今世界各国,采用立法机关释宪制的很少。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要缺陷在于会导致司法机关凌驾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上,破坏三权之间的均势而导致司法至上。而且,在法官不具备崇高威信的国家,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也会影响到宪法解释本身的权威性。为避免以上两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弊端,许多国家便寻求建立第四部门即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宪法解释权。

  从宪法解释权运用模式的发展理路可以看出,对于任何一个厉行宪政的国家而言,在确定宪法解释权的归属时,以下一些因素都是必须予以考虑的:第一,权威性。宪法解释权是仅次于制宪权和修宪权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在确定宪法解释权归属时,释宪机关的权威性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以利于宪法解释本身的贯彻实施。第二,经常性。宪法解释权是一个经常处于备用状态的权力,因此,释宪机关必须是常设机构。第三,智慧性。宪法解释既是对宪法含义的阐明,又是对宪法缺漏的填补,既需尊重宪法精神,又需适应社会变迁,因此,释宪人员的智慧在解决宪法争议与宪法危机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超然性。宪法解释机关必须处于超然地位,使自身置于释宪争议之外,才能确保宪法解释不受自身利害关系的影响。从这些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解释权是适宜的。

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宪法解释权归谁享有)-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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