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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又向前迈进一步(违宪审查含义)

  法官打人与法官被打是“同胞怪胎”

  当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一名法官对一起案件宣判后,两名当事的年轻女子在庭上出言不逊拒绝签字,并将一名劝阻的法 官猛然推倒在地。法院的监控录像完整地记录下当时的情景。崇文法院随即派出4名法警赶到现场劝阻,并对两名肇事姐妹司 法拘留。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律师王令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接手一个拆迁纠纷案,于3月28日与当事人前往 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该律师指称(并有多名目击者证明),自己在立案大厅被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掐住脖子 殴打。该庭长叫嚣:“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 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不过现在,在我们的一些地方,法院不像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反倒像是古罗马的角斗场 ;而法官也不像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反有些角斗士的气味,动辄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拳脚相向。而有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也往往按捺不住,有时还主动进攻法官。于是,法官丢弃了法官的尊严,而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眼里法官也毫无威严可言。 法院与法庭的异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拳脚交加,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并没有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法治更没有形成人们的精 神信仰。

  因为,法官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并非天然形成,这是奠基于对法治信仰的坚实基础上的。于法官而言,就是要遵循 法律至上的理念,恪尽职守,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在坚守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努力追求实质正 义,如此才能让当事人和民众信服,形成对法官的尊重,法官才能做到“不怒自威”,王侯的地位才能树立;于民众而言,则 是要坚守依法办事的理念,信仰法律、尊重判决,遵循形式理性,在法定的程序内寻求纠纷的解决,这样才能真正视中立的裁 决者——法官为正义的化身,法官也才能成为王侯。

  不幸的是,现在的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法官并不对法治抱有信仰,他们带头违反法律,枉法裁判,玷污法律,因此, 法官甘当角斗士,动辄殴打当事人也就不足为奇;而一些当事人视法律的尊严为粪土,他们总是迷信于用法外手段来解决纠纷 ,因此一不如意就迁怒于法官,对法官便拳脚相向。西谚言:“枪炮作响法无言”,在我看来,法治信仰缺失,拳脚便声声作 响,因为不想遵循规则办事,就只能以势压人、诉诸暴力。因此,“法官打人”与“法官被打”的现象其实是同胞怪胎,都源 于对法治信仰的缺失。反过来,当法官与当事人都开始拳脚相向时,法律就更没有任何地位,法治的信仰就进一步缺失,拳脚 相向就更为寻常,角斗更加欢快,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信仰净化人的灵魂,引导人的行为,法治需要法律人和所有普遍民众的信仰,才能真正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美 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被法官所信仰,法官真正成为正 义的化身,自然就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当角斗士才会罕见;法治被民众所信仰,民众遵守法律,视法官为法律帝国的王 侯,当事人对法官拳脚相向才可能杜绝。

  执法成本该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规定,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 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扣押冻结款物保管、鉴定、估价、公告费用属于执法成本,执法既是国家职能,也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 分,其成本理应由国家财政支付,以体现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

违宪审查又向前迈进一步(违宪审查含义)-图1

  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机关的执法费用不明不白,有的由国家财政开支,有的则直接转嫁给了当事人。由于国家机关的 执法费用不透明,没有一个标准,给公务人员乱收费制造了机会。如有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违法车辆收取停车费、保管费 ;有的司法机关随意收取当事人的申请执行费、办案费,以至于超过了诉讼标的,让诉讼当事人苦不堪言,成了毫无疑义的诉 讼。并且这些乱收的费用往往由于转化为执法人员的个人利益,反过来又刺激了乱收费行为的泛滥。

  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检察院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让当事 人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监督,开了一个好头,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 重要作用。为此,也期望相关国家机关借鉴这种做法,依法清理一下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做到公开、合法,不要再让公权乱收 费有“合法”的名目,以彻底堵住公权乱收费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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