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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属性(可转换债券的属性更接近股权类证券)

一、

可转换债券的属性

  可转换债券的属性有以下两点:

可转换债券的属性(可转换债券的属性更接近股权类证券)-图1

  1.债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息率,并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这就意味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虽可以享有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与股票投资者不同,他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不能获取股票红利,不能参与企业决策。

  2.股票期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选择权的含义,也就是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转换权,持有债券到期。

二、

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

  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债券转换方式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债券转换的方式有:

  1.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2.市价法,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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