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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票据纠纷去哪里起诉(票据纠纷可以仲裁吗)

  一、发生票据纠纷去哪里起诉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票据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1、《票据法》规定: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然都是票据权利,但请求支付的数额不同:前者一般为票据所载金额(贴现的则要减去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贷款利息),后者则还要加上在规定的时期以内的法定利息和有关费用。票据法第十七条区分不同票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权利消灭时效。

  2、其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的权利,《规定》第十三条的意见是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又包括追索权。理由:一是该两项规定的诉讼时效分别为2年、6个月,而其(三)、(四)项规定的诉讼时效分别为6个月、3个月,包括追索权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二是(三)、(四)项明确排除了付款请求权,而(一)、(二)项并未排除追索权。与此相应,《规定》第十八条将出票人排除在(三)、(四)项规定的“前手”之外。

  三、票据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票据的效力

  《票据法》第8、9、22、76、85条对无效票据的情形作了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的大小写须一致,否则无效;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22、76、85条规定的都是票据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无该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2、关于票据的无因性及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牵连。首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发生票据纠纷去哪里起诉(票据纠纷可以仲裁吗)-图1

  3、关于举证责任

  《票据法》几乎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给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造成难度,《规定》的第三部分专门对举证责任予以规定。该部分规定可以总结为三点:

  (1)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说明票据诉讼的举证责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2)当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3)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说明《规定》建立了票据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证据、故意有证不举,或毫无期限地不断提举新证,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定》开创了建立举证期限制度的先例,在司法解释领域作了一次有价值的尝试,我们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适用。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生票据纠纷去哪里起诉的相关内容。如果发生了票据纠纷,可以向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要保证是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在平时涉及到使用票据时要注意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及票据无因性的例外以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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