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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相关概念(特许经营相关概念股票)

一、

特许经营相关概念

特许经营相关概念(特许经营相关概念股票)-图1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

  (二)特许经营的所有权

  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对外要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特许经营是特许总部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商标和经营模式等许可给加盟店去经营,加盟店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因此,总店与加盟店不是同一资本。一般来说,特许连锁系统里,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加盟总部。加盟总部要对加盟者提供特许权许可和相关经营指导,而加盟者要为此支付加盟费。

  (三)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同为基础的。通过合同,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并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同时也负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

二、

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法律纠纷的防范

  我们认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特许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特许人应当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具备“两店一年”、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提供指导、培训、技术支持的能力。不能在还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时候就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避免因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二)特许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备案,以防止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未进行备案为由提起相关诉讼。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对特许人的管理,但同时也是对被特许人的一种保护,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依法备案对于特许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特许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法律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事项书面披露给被特许人,并留存好已经履行了该项义务的相关证据,最好整理一套披露信息资料,一式两份,由双方均签字,各备一份,以应将来纠纷中举证需要。

  (四)生活中有“十个加盟九个骗”的说法,尽管这是一句夸张的说法,但不容忽视的是很多特许人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特许人存在欺诈的嫌疑。因此,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要对特许人充分地考察,详细地审阅特许人所披露的信息,要做到理性签约,不能让快速发财的念头冲混了头脑。

  (五)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义务的程序、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的约定,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准确认定各自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六)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对单方解除权的约定,尽可能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间。如果未约定确定的期间,被特许人如果想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尽快行使,且不能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三、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如何申报与查询

  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采用网上申报及公示的方式,由商务部及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只采用网上公示作为唯一的方式不便于广大投资者(加盟商)的查询和识别,尤其对互联网知识欠缺的投资者(加盟商),其无法准确找到,甚至不会识别哪个是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官方网站,更不懂查询的方法。有些不法企业正是利用上述情况,故意采用欺诈手段,诱骗投资人(加盟商),开展非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骗取加盟费。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不利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

  已经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可申请追认

  为此,经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决定(2015商电商发第21号),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自2015年3月9日起,凡是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均可向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凡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的企业,均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出具认证铜牌以及认证证书,以便于规范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行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加盟商)识别。2015年3月9日前已经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可申请追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

  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实施经营活动,不得超过经营范围经营。以上内容就是文庄律师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特许经营相关概念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编辑。

引用法条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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