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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自首的认定)

一、

一般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二、

自首量刑的考虑因素

  自首量刑的考虑因素如下: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文庄律师网提醒,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三、

自首与狭义坦白的异同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自首与狭义坦白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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