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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仲裁条款不明确)

一、

格式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

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专属管辖吗

  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排除专属管辖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三、

仲裁条款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七)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八)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未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二是已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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