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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的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承运人是否应对上述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

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的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的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主张留置权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债务人是否自觉按期清偿债务尚不得而知,此时若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有悖于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

三、

留置权需要书面合同吗

  不需要。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可以不要合同约定,只需要满足条件就可以。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其效力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文庄律师网提醒,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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