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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特征(定期租船合同的租期计算)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往来的电报、电传以及信函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定期租船合同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出租人,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承担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的支出;另一方当事人是承租人,其承担船舶调度和营运管理,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的支出。因此,定期租船合同所调整的是当事人双方对船舶出租和使用的关系,具有明显的船舶租赁特征。

  但是由于船舶是海上运输工具,承租人租用船舶无论是直接运送自己的货物,还是承运第三人的货物,均会产生货物运输关系,且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绝大部分的支配权、管理权均属于出租人,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故定期租船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运输合同的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仅具有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租约确定。一方不得以提单的记载作为违约的抗辩。当提单权利人为第三人时,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提单记载确定,出租人不得援引租约的约定。在实践中,出租人为避免该情况的发生,通常在提单上加入一条租约并入条款,将租约的内容并入提单,赋予租约约束提单持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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