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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算工伤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算工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获得以下工伤赔偿: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工伤赔偿项目。

获得工伤赔偿流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向工伤保险加班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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